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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受本地不利气象条件和本地污染排放不断积聚影响,我市空气质量从2017年11月7日22时起达到重度污染,截至8日11时重污染已持续14小时,首要污染物为PM2.5。8日至9日我市处于高压外围,受均压场控制,地面风力弱,大气污染扩散条件差,预计8日至9日我市空气质量为中度到重度污染。10日,受弱冷空气南移影响,偏北风力将有所加强,扩散条件有所改善,但考虑到目前北方地区污染较重,很可能出现区域污染传输过程,预计10日空气质量为中度到重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PM2.5。为做好此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减少本地污染叠加影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请各区、各单位自8日12时起至10日24时期间认真落实以下管控措施:

一、加强企业排放监管。立即组织对大气污染排放重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严肃查处超标排放行为。(由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市环保局负责加强监督检查)

二、落实企业错峰生产。督促水泥行业等企业落实严格落实错峰生产措施要求。协调其他企业尽可能降低生产负荷。(由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停止渣土运输作业。全市范围内暂停建设工地、拆除工地的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由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市城管委负责加强监督检查)

四、停止土方施工作业。全市范围内停止房屋拆除施工、工地土方施工作业(抢险和抢修工程除外),暂停混凝土搅拌站生产作业。(由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市城建委负责加强监督检查)

五、加强道路清洗保洁。加强对城市主次干道以及三环线、工地周边等道路的清洗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增加1倍。(由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市城管委负责加强监督检查)

六、加强监测和信息公开。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及时向公众发布空气质量变化信息和健康指引,正确引导公众出行。(由市环保局落实)

  请各区、各部门迅速组织落实以上措施,并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管理,每日向市空气质量办报送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传真:85805773)。市空气质量办将加强对以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督办,对发现未落实管控要求的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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