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兰政发〔2017〕65号),决定将全市禁燃区面积126.38平方公里调整为135.55 平方公里,占建成区面积的82.65%。
同时,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兰州市结合实际执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执行Ⅱ类(较严)标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禁止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使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