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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省:新疆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10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1.5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开始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7〕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开始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新疆是继北京市、上海市、河南省等省、市、自治区后的第20个颁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办法的省份,也是目前西北五省中第一个出台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的省份。

  新疆通过实施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经济政策,旨在引导企业从源头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降低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控制相关原辅材料的泄漏逸散、淘汰溶剂型涂料喷涂等污染工艺,督促企业强化末端的有机废气治理,多方面推进新疆挥发性有机物减排。

  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2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和包装装潢印刷。

  新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5元,其他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2元,以更好地引导企业自觉治污减排。

  目前,新疆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紧锣密鼓的开展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企业摸底清查、政策宣贯落实等工作,为在全区范围内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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